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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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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適應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推動幼兒園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建設,使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管理有章可循,為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根據《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9號)、《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山東省學前教育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魯政辦字〔2018〕71號),以國家《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為主要依據,按照國家、省有關文件中關于幼兒園建設和安全工作的要求,參照上海、浙江、北京、遼寧等外省市相關標準,對《山東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試行)》(魯教基字〔2010〕1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本標準共分八章,包括總則、設置與規劃、建設用地、園舍建筑、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經費保障、附則。
附件: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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