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是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并持證上崗。在指揮前必須是旗、笛配備齊全,并對現場的安全情況及準備工作等要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工作,確認無誤才能發出信號。
第二條 指揮人員使用旗語信號均以指揮旗的旗頭表示吊鉤、臂桿和機械位移的運動方向。
第三條 在同時指揮臂桿和吊鉤時,指揮人員必須分別用左手指揮臂桿,右手指揮吊鉤。當持旗指揮時,一般左手持紅旗指揮臂桿,右手持綠旗指揮吊鉤。
第四條 當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在距離較近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指揮人員使用音響信號的音調應有明顯區別,并要配合手勢或旗語指揮。嚴禁單獨使用相同的音調的音響指揮。
第五條 當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在距離較近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司機發出的音響應有明顯區別。
第六條 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第七條 指揮人員應站在使司機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免人員和障礙物。
第八條 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第九條 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第十條 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起吊時,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人負責指揮。
第十一條 同時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吊運。
第十二條 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穩妥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第十三條 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如標有“指揮”字樣的臂章、特殊顏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