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近日,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政策。
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領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的以下三類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領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1、登記失業人員;
2、派遣期內的高校畢業生;
3、返鄉農民工。指外出務工連續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街道(鎮)轄區內從事個體經營的本市農村勞動者。
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領條件
上述人員于2009年1月1日后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在各類集貿、商貿市場租用攤位從事個體經營,且簽訂的租用攤位協議期限在1年以上。其中,從事個體經營返鄉農民工的營業執照開業時間須在外出務工回鄉之后。
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的撥付標準和期限
1、撥付標準。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市內四區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其中,對實際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據實撥付,以上所需資金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五市三區的補助標準由各區市自行確定。
2、扶持期限。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期限長不超過24個月,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經營場所租金補貼長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月份。自謀職業人員在享受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期間,納入自謀職業就業管理,對因經營困難等原因中止自謀職業、注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按剩余月數退回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后,可重新辦理失業登記。對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應按剩余月數退回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領程序
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分兩次審核撥付,市內四區首次撥付2400元,期滿1年后,憑本人繼續經營的營業執照、租賃協議和租賃費繳費憑證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再次提出申請,申領額度高不超過2400元。對一年期滿后因各種原因不再繼續經營的,不能進行第二次申領。
㈠補貼申報。申領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的人員,可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自謀職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請表》,并提報以下材料:
1、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與集貿、商貿市場管理部門簽訂的攤位租賃協議及租賃費繳納憑證;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5、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派遣證原件及復印件;
6、返鄉農民工本人外出務工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㈡資源管理。各區(市)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通過人力資源網絡管理系統,為領取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的人員辦理就業手續。對失業人員,應同時收回《失業證》。
領取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的人員,因經營困難或提前辦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謀職業的,應在注銷工商營業執照后,及時到本人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中心提出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申請,并填寫《自謀職業人員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