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縣區教育工作情況納入縣區黨政
領導政績考核內容的通知
各縣區委組織部、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加強2003年度教育綜合督導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3]72號)精神,加強對縣區黨委、政府教育責任落實情況和黨政領導抓教育工作情況的考核,深化和加快我市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借鑒外地經驗,經市委、市政府領導同意,決定從2004年起,建立對縣區教育工作的年度督導評估制度,并將督導評估情況納入縣區黨政領導年度政績考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核內容
以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的年度《教育工作綜合督導評估方案》和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
二、考核目標責任人
考核目標責任人為各縣區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三、考核辦法及結果處理
1.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具體組織實施由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每年考核一次。
2.考核前,由考核目標責任人結合縣區自評情況,寫出自查報告,一式四份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以督導評估成績作為劃定等次的依據。
3.考核結果作為上級黨委、政府考核縣區黨政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之一,并作為今后對其提拔和使用的一項重要依據。
4.教師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教育投入不能保證“三個增長”、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達不到市定低標準、城市教育費附加征、管、用嚴重不合規定的縣區,考核結果不得定為“優秀”。
5.對市考核為“優秀”的縣區,予以通報表彰。經考核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縣區,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有關縣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不得推薦、評定各級先進個人。
6.考核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7.年度《督導評估實施細則》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省定《方案》,適時制定下發。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按照本通知精神開展對鄉鎮黨政領導教育工作政績考核。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